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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晋税流发[1994]第40号颁布时间:1994-04-18

     1994年4月18日 晋税流发[1994]第40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 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1994年3月28日 国税函发[1994]087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137号《关于各种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价外收入 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意见,对纳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 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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