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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39号颁布时间:1994-04-13

     1994年4月13日 晋税流发[1994]第39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省局曾以 (1993)30号明传电报转发执行在案,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94)0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的征税问题补充如下: 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具体操作方法,在具体执行中,应 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企业填写退税申请书并附缴款书或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2)税务所审核签注意见,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办理退库手续。 (3)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税收会统核算按月统计逐级上报实际返还退税情况。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 财税字(94)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入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1993年12月28日指示精神,1993年12月29 日,以国税明电(1993)076号明传电报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 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 进行了明确,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 二、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 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 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 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上报实际返还退税情况。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征 收消费税的产品,不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 三、税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 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学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照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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