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41号颁布时间:1994-04-18
1994年4月18日 晋税流发[1994]第41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
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
1994年3月22日 国税函发[1994]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
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规定〉的通知》有如下错误,请予更正:
一、第三条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第2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
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第四条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
……”,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
1、湖北 巴东卷烟厂
2、四川 巫山卷烟厂
3、广西 浦北卷烟厂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烟厂应改为中江雪茄烟厂。
特此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