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41号颁布时间:1994-04-18

     1994年4月18日 晋税流发[1994]第41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 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      1994年3月22日 国税函发[1994]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 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规定〉的通知》有如下错误,请予更正: 一、第三条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第2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 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第四条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 ……”,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 1、湖北 巴东卷烟厂 2、四川 巫山卷烟厂 3、广西 浦北卷烟厂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烟厂应改为中江雪茄烟厂。 特此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