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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42号颁布时间:1994-04-19

     1994年4月19日 晋税流发[1994]第42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关于调整农业产品的增值 税税幸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再明 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系指从生产 到流通,均适用13%的税率征税。 二、为便于各地实际操作,经与省粮食厅研究,对《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国有粮 食企业列举免税项目的具体范围是: 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系指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给军供 粮油门市部、军供粮油门市部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 国有粮食商业企业返销农村的粮油系指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给农村历史缺粮户、当 年遭灾粮户、经济作物区和国家规定不足留粮标准的粮食、食用植物油; 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系指国有粮食批 发企业销售给城镇国有粮店(或粮油门市部)农村国有粮店(站)的粮食、食用植物 油; 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系指国有粮食零售企业 (指城镇国有粮店、农村国有粮店〈站〉),销售给城市居民、集体伙食单位、农村 非农业人口用的粮、油以及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给大中专院校学生用的粮食、食用植物 油。 三、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具体范围,我局业已晋税流发 (1994)第21号文明确,现根据各地在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经研究,补充通 知如下: (一)需要增列的内容 干鲜瓜果类:增列苹果、梨、葡萄、杏、山檀、柿子、石榴、西瓜、甜瓜、香瓜 等等各种干鲜瓜果。 (二)更改的内容: “毛绒、棉麻类”改为“毛绒、生皮、棉麻类”;“树木柴草类”改为“原木柴 草类”,其中的“树木,包括各种树木”,改为“原木、包括名’种原木”; “粮 食油料类”中去掉“糠鼓”;“肉、禽、蛋、奶类”中的“各种散装散奶”去掉“散 装”改为“各种散奶”。 (三)关于如何区分农产品的自产或者贩卖问题,对此省局不再作统一规定,请 各行署、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行情况划分标准。 (四)对省局列举的自产农产品的免税范围,各地在执行中如还需增列哪些内容, 请上报省局子以明确。 四、对通知中列举免税项目企业须单独记帐,分别记载,凡帐务划分不清的,二 律按规定征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 通知      1994年3月29日 (94)财税字第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 [1994]42号)的精神,现就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对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 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下列货物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一)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   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二)饲料。   (三)农膜。   (四)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 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 磷铵和硫磷铵。   (五)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百虫、敌敌畏、杀虫双、杀螟松、马拉松、磷 化铝、除草醚、丁草胺和氧化乐果。   (六)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七)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 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 物制品。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 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 得变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 般纳税人除生产上列货物外还生产其他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且选择简 易办法计算上列货物应纳税额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 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 全部销售额)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如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应在专用发票 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 6%,在“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此种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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