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45号颁布时间:1994-04-18
1994年4月18日 晋税流发[1994]第45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08号《关于三峡工程建设
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31日 (94)财税字第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电力工业部:
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每
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并免
交各种税费。1994年,国务院调整了三峡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三厘提高
到四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将三峡基
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原价外征收的三峡基金应并入价内统一核算,
单独反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三
峡工程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执行时
间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二、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欠交的三峡基金,其纳税问题应区分两种
情况处理:电力企业已作应收款项的部分,随电费回收后仍按免税处理;新补收部分,
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考虑到三峡工程目前筹资的特殊困难,对由于开征增值税而减少的三峡基金,
中央财政将以拨款方式给予补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