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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46号颁布时间:1994-04-18

     1994年4月18日 晋税流发[1994]第46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007号《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 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31日 (94)财税字第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电力工业部:   为加快我国电力建设的步伐,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在全国每千瓦时电 价外征收两分钱,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力建设基金”), 并免缴各种税费。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 现将电力建设资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1994年起,原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并入价内,由电力企业统一核算, 单独反映,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考虑到电力建设资 金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对加价部分免交所得税,执行时间为1994年1月1日 至1995年12月31日。   请各地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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