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47号颁布时间:1994-04-25
1994年4月25日 晋税流发[1994]第47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4号“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12日 财税字[1994]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
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