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48号颁布时间:1994-04-22
1994年4月22日 晋税流发[1994]第48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
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指从事废旧物资回
收部门,不包括以收购废旧物资为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12日 (94)财税字第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和收购废旧物资准予按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现就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
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
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二、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
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三、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