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49号颁布时间:1994-04-22

     1994年4月22日 晋税流发[1994]第49号 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 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商业库存的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因此,各地补征的税款,应退还给企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12日 (94)财税字第016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 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明电[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 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