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49号颁布时间:1994-04-22
1994年4月22日 晋税流发[1994]第49号
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
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商业库存的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因此,各地补征的税款,应退还给企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12日 (94)财税字第016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
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明电[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
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