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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晋税明电(1994)11号颁布时间:1994-01-21

1994年1月21日 晋税明电(1994)11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4)0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用票单位另行印制的企业内部传递凭证的联数式样由企业自定,但票面必 须明确每一联的用途,(如提货联、出门证等),同时,在一定部位注明:内部凭证, 对外无效。 二、 在印制前,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1994年1月11日 国税发(1994)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 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保证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 用发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据各地反映,目前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一式四 联,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上的需要,为此,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特作如 下通知: 1、为了便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统一管理,联次仍定为一式四联。 2、现有联次如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需要,可由用票单位另行印制企业内 部传递凭证,但不得对外使用。 3、企业一律不能用原发票代替内部传递凭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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