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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晋税明电(1994)28号颁布时间:1994-03-01

1994年3月1日 晋税明电(1994)28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第2号、中机号645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 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我省仍用现行票证征收,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4年2月7日 国发明电[19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 了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 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 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 局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 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 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 入。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应单独填开“缴款 单”,以“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归属的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 方金库。 四、其他事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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