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摸清外商投资企业存货情况做好税款分离工作的通知
晋税外发(1994)第5号颁布时间:1994-01-12
1994年1月12日 晋税外发(1994)第5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8告“关于摸清外商投资企业存货情
况,做好税款分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抓紧办理,并在二月底前
将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库存情况及所包含的已征税款汇总上报省局以便统一上报国家
局。通知中所附申报表由各地、市自行印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摸清外商投资企业存货情况,做好税款分离工作的通知
1994年1月6日 国税明电[1994]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年初存货已征税款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
3)070号、072号传真电报,已作出了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贯彻执行上述
电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及所包含的已征税款,由企业按规定进
行申报(申报表附后),主管税务机关汇总,三月底前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国家税务
总局国税明电(1993)070号传真电报的要求,将已征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
来,单独记帐。如何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将统一明确。
三、从事商业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的已征税
款,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2号传真电报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的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因不含已
征税款,不存在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已征税款的问题,以后动用时也没有税款扣除。
但以后按规定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所补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作为补征税款时当期的
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库存情况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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