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税地发(1994)第5号颁布时间:1994-03-17
1994年3月17日 晋税地发(1994)第5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5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25日 国税发[1994]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的改革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
94年元月12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的请示》(以下简称请
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一
时尚不能出台,为保证城乡建设资金的需要,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下发
了《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请示》中建议,在新《条例》出台
之前,请国务院准予暂按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下发的明传电报执行。
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改革,在集中精力确
保已出台税种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原则,在深入
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使税制改革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
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出台前,仍按原税法和税收条例执行。
以上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望各地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29日 财法字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财政
厅(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湛江分局、广州分局、上海分局、天津分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可暂按
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公布
实施后,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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