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迎泽东大街城市信用社贷款呆帐申请核销请示的批复
晋国税所发[1997]18号颁布时间:1997-03-27
1997年3月27日 晋国税所发[1997]18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并国税所字(1996)第50号《关于迎泽东街城市信用社申请呆帐核销
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061号《关于集体信用合
作社1989年以前的贷款呆帐损失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对该社1988年贷给
中国社会福利教科文山西中心五金百货经销部的贷款呆帐本金6.2万元,山西省劳
务建安公司经销部的贷款呆帐本金50.3万元;太原市老龄委开发公司老骏经骥服
务二部的贷款呆帐本金8.7万元;太原新民科教供应站的贷款呆帐本金164.7
万元中的44.7万元,经研究同意首先用该社一九九六年呆帐准备金余额核销
61.46万元,其余48.44万元在一九九六年度税前予以核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