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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7]第23号颁布时间:1997-05-14

     1997年5月14日 晋地税流发[1997]第2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关于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问题, 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在晋地税流字(1995)第11号、晋财预字(1995)第 35号、省地税局晋地税流字(1996)第11号几个文件中一再重申,此次文件 下发后,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要认真贯彻总局文件精神,立即着手对车辆通行费征税情 况进行清理检查,严格执行征税规定,并将检查处理结果于8月1日前书面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8日 国税函[1997]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施新的营业税制后,已恢复了对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 征收营业税。针对新税制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为维护税法的统一,1995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哪出《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 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再次重申:要严格执行营 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免税权限,对擅自减免税的要立即进行检查纠正。 但近据审计部门反映,仍有一些地区擅自越权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营业税。为此, 总局要求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立即进行核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告 总局。总局将在适当时候进行检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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