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99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变动及税收会计、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8]6号颁布时间:1998-01-05
1998年1月5日 晋国税计发[1998]6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199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修改变动较大,为满足税款征收的需要,保证税收
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7号通知精神,
现将有关预算收入科目变动及税收会计、票证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预算收入科目变动事项
1、取消"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等"类"级科目和按税种设置的"款"级科目,
直接按税种设置"类"级项目。
2、在部分"款"级科目下增设按经济类型划分的"项"级科目。
3、"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由"款"级科目改为相关税种下的"项"级科目,
其预算级次随正税确定。
二、税收会计处理
1、为保持税收会计科目的相对稳定,1998年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暂设置
"工商税收"类总帐科目,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及核算内容仍按省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
的实施办法》执行;
2、取消有关"能交基金"、"调节基金"的总帐科目,在"其他收入"类总帐科目下
增设"能交基金"、"调节基金"明细科目,用来核算欠缴、清欠的"两金"收入;
3、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表中增设有关栏目,准确反
映该税种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加收情况。即在"增值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的"二、
进口货物增值税"前,增设"(五)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在"消费税分
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的"二、进口消费品消费税"前,增设"(六)消费税税款滞纳金、
罚款收入"项;在"营业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的"八、其他行业"下,增设"九、
营业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将"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栏一分为二,第一栏为"小计",第二栏为"其中:滞纳金、罚款收
入"。其报表参数依次改为110,111,1,11(N,10);120,31,
1,12(N,10);110,33,1,11(N,10);70,34,1,
7(N,10)。同时,晋国税计发(1997)41号通知第四款关于税款滞纳金、
罚款收入在相关报表中反映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税收票证填写要求
为满足国库、税务部门分经济类型核算入库税金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税款
和办理税款退库手续时,均应严格按照1998年预算收入科目及票证填写的有关规
定,认真填写税收缴款收,税收收入退还书等票证,保证各项税收收入准确及时地划
分、报解。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