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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饮食业、娱乐业定额发票印制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8]15号颁布时间:1998-05-28

     1998年5月28日 晋地税征发[1998]15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近来发现一些地市在印制饮食业定额发票、娱乐业定额发票时没有印制小写金额。 为防止用小面值的饮食业定额发票变造大面值饮食业定额发票的违法行为,要求各 地规范对"山西省××地区(市)饮食业定额发票"、"山西省××地区(市)娱乐业 定额发票"的印制管理,所印的定额发票必须在符号"¥"后印上同面值的小写金额, 以前没有印小写金额的,在发售时用手工加盖。 对印刷厂和发票发售机构,要加强督查,严格贯彻执行。 附:(1)"山西省××地区(市)饮食业定额发票"票样(略) (2)"山西省××地区(市)娱乐业定额发票"票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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