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代拟稿)的报告
晋地税征发[1998]14号颁布时间:1998-05-26
1998年5月26日 晋地税征发[1998]14号
省政府:
为贯彻落实好国发(1998)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
限的通知",我们结合我省实际,代省政府起草了一个转发通知,如无不妥,请正式
下发。
特此报告。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的通知(代拟稿)
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开展检查和清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依据国家税法,对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擅自制定的减免税规定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工作,对检查、
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并逐级上报。现在仍然实行包税的,要从1998年
元月1日起纠正。
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超越权限制定、下发减免税收的规定,严禁各种形
式的包税。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法,不得虚收、探收,收取过头税。对发现越
权减免税等问题,一要坚决抵制,二要及时上报。
二、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防止因企业改制造成税款流
失。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不得擅自批准缓缴税款和免征滞
纳金。有关部门应吸收税务部门参加企业改制工作,税务部门也要积极支持主动参与,
及时研究和解决企业改制带来的税收管理问题,尤其要做好对改制企业欠税的依法
清理工作。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全省经济发展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
导与支持,保障税务机关独立执法的地位不受干扰。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制定、
变更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不得自立名目,以自印的收缴、罚没文书取代法定
的税务文书,越权征收税款、作出行政处罚、加征滞纳金和其他税收处理决定。税务
部门要建立、完善和落实执法责任制等各项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执法水平。
四、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检查工作应由一名领
导亲自抓,并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国税、地税部门要积极参与。
检查结束后,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应于8月1
日前将检查清理的结果书面报告省政府,并抄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与山西省地方税务
局。
附件: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1998年3月12日 国发[1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税收法制,严格了税收减免,明确了
税收管理权限,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贯彻产业政策,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推动企业
改革,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
税收政策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政策,越权减免税;有的随意
批准缓税、欠税;有的实行"包税",有的征收"过头税"。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
财税秩序,影响了财税体制的巩固和完善。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下简称
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现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
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不得超越权限擅自
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除屠宰税、筵
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
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
收政策。对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各地可以提出调整和完善的意见并上报国务院
或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但在国务院决定之前,各地一律不得自作决定。
二、民族自治区域内的税收政策,要与全国保持一致。对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民
族自治地方政府制定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也要从严控制减免的范围和数额,不得越
权批准减免。各民族自治区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须报国务院财税
主管部门备案,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授权财税主管部门予以
纠正。
三、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减免税管理。减免税收必须依照税法规定执行,任何超
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对地方税的减免,也要在中央授
权的范围内办理,不得自立章程,自行其事。凡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处,
除纳税人如数补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正确履行国家税法赋予的职责,
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要坚决杜绝以缓代欠、以缓代
免的现象,严禁以任何理由豁免纳税人的欠税,凡已经豁免的欠税,要限期追缴入库。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不得
擅自延长缓缴税款的法定期限。要坚决纠正收"过头税"的做法,严禁按人头、土地面
积平均摊派税收。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分税制的规定,严格税收入
库级次。对有意混淆入库级次、将中央税收作为地方税收入库的,除加数追回侵占的
收入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维护国家税法权威。财政、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
督制约机制,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
况的审计,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以确保
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堵塞税收收入流失漏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牢固树
立税收法制观念,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财税正常秩序出发,进一步加强对财税工作
的领导,支持财税部门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
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都要立即纠正。各地区、各
部门要将这次清理检查情况于9月底之前报告国务院,并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