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太原市双龙焦化厂偷税案的公告
晋国税稽告字[2001]第6号颁布时间:2001-02-14
2001年2月14日 晋国税稽告字[2001]第6号
该企业1997年5月销售原煤、焦炭应交税金30000元未申报纳税;1997年度向个体
煤矿代扣税金193067.26元,未解缴入库;2000年度将部分原煤、焦炭销售款挂往来
账户,不记销售未申报纳税。经万柏林区国税局稽查局核查,应补缴增值税
458517.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规定,
责令补缴所偷税款,并对所偷税款681584.98元处以一倍罚款,同时从滞纳之日起按
日加收滞纳金1001929.92元,合计2365099.88元。此案正在执行中。
特此公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