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山西阳泉恒人氧化铁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的公告
晋国税稽告字[2001]第5号颁布时间:2001-02-14
2001年2月14日 晋国税稽告字[2001]第5号
该公司1999年度对外转供水电,未计提销项税额1978.66元;外购电力用于集体
福利,未作进项税额转出9242.53元;对外销售货物,未计提销项税额22566.47元;
外购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3654.81元;自制设备形成固定资产,
未作进项税额转出508.55元;取得适用税率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1339.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规定,责令该公司补缴增值税
39290.40元,同时按日加收滞纳金19582.74元,并对上述一至五项处以0.5倍罚款
18975.51元,共计77848.65元。该公司逾期十二天入库,另加收滞纳金942.97元,
已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78791.62元。
特此公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