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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临汾市尧都区煤炭运销公司偷税案的公告

晋国税稽字[2001]第8号颁布时间:2001-02-14

     2001年2月14日 晋国税稽字[2001]第8号 经查该公司1999年度1-12月存在以下问题:(1)历年欠交增值税未在账面体现形成 偷税2011224元;(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小汽车未计提增值税,形成偷税 11886.79元;(3)1999年度代扣代缴上交专项应交款(属价外费用)576476.34元,未计 提增值税,形成偷税83761.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补缴增值税2106872.31元,同时加收滞纳金 1516947.84元,并对所偷税款处以一倍罚款2106872.31元,合计5730692.46元。目 前,此案正在执行之中。 特此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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