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信机电制造公司销售民用产品偷税案
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8号颁布时间:2000-12-22
2000年12月22日 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8号
该公司1999年12月销售星光车、电动车等民用产品,取得含税收入176427.47元,
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9984.46元,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
二十条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补缴所偷增值税9986.46元,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9986.46元,同时加收滞纳金6491.20元,合计26464.12元。
特此公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