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林产品经销公司偷税案
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7号颁布时间:2000-12-22
2000年12月22日 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7号
该公司从1998年至1999年发出木材(款已收到),已实现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
税额56522.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补缴所偷税款
56522.82元,并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28261.41元,加收滞纳金11412.61元,合计
96196.84元。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特此公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