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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灵石县林产品经销公司偷税案

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7号颁布时间:2000-12-22

     2000年12月22日 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7号 该公司从1998年至1999年发出木材(款已收到),已实现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 税额56522.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补缴所偷税款 56522.82元,并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28261.41元,加收滞纳金11412.61元,合计 96196.84元。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特此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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