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铸造厂少计销项税额偷税案
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6号颁布时间:2000-12-22
2000年12月22日 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6号
该厂1999年至2000年6月销售材料未计销项税额43326.02元;收取送货运费未
计销项税额84788.02元;向家属区供暖未计销项税额8500元:福利部门耗用外购材
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2640.22元;在建工程耗用外购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4958.21
元;家属区耗用外购电力未作进项税额转出83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厂限期缴纳税款
152574.47元,并处一倍罚款152574.47元,同时加收2‰的滞纳金。
特此公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