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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铸造厂少计销项税额偷税案

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6号颁布时间:2000-12-22

     2000年12月22日 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6号 该厂1999年至2000年6月销售材料未计销项税额43326.02元;收取送货运费未 计销项税额84788.02元;向家属区供暖未计销项税额8500元:福利部门耗用外购材 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2640.22元;在建工程耗用外购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4958.21 元;家属区耗用外购电力未作进项税额转出83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厂限期缴纳税款 152574.47元,并处一倍罚款152574.47元,同时加收2‰的滞纳金。 特此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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