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朔州药材公司增值税偷税案的公告
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3号颁布时间:2000-11-15
2000年11月15日 晋国税稽告字(2000)第43号
该公司在1999年1-8月取得返利,未冲减进项税额;发生退货,未冲减进
项税额;取得商品销售收入,未提销项税;外购商品发生损失,未作进项税转出。以
上共涉及增值税16853.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
十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朔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同处理决定,责令其补缴税款
16853.14元,加收滞纳金6676.88元,并处罚款16853.14元。
所补款项现已全部追缴入库。
特此公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