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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阳泉市微型电机厂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偷税案的公告

晋国税稻告字(2000)第42号颁布时间:2000-11-15

     2000年11月15日 晋国税稻告字(2000)第42号 1999年1月至2000年8月,该厂内部金工车间领用电机用于抵顶购进原 材料款项,未记销售收入208950元(含税),未提销项税款30360.26元; 将发出商品记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收回的货款记入“应收帐款”科目, 未结转销售收人,至1999年12月收回货款2888616.10元(含税),未 提销项税额419713.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四十条之规定,阳泉市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 2000年10月20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厂补缴增值税450073.71元, 加收滞纳金241947.76元,处以一倍罚款450073.71元,共计 1142095.18元。现正在抓紧组织入库。 特此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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