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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6]135号颁布时间:2006-07-03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41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屋、土地和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环节、各岗位责任,确保工作落实。
  二、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登记信息与实际相符。
  三、《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同时作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附表,在房屋、土地和车船情况发生变化时随纳税申报附报此表,未变化的不附报,新办证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时必须附报。
  四、各地要抓住换证这一契机,建立并完善本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税源数据库。全省的税源数据将通过决策支持系统生成,各地可不再逐级上报。
  
附件: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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