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函
冀地税函[2006]158号颁布时间:2006-07-24
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销2005年坏账损失的请示》(邢矿集团财字[2005]26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77号)规定,经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你公司发生的坏账损失7444133.72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同意在2005年度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