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函
冀地税函[2006]157号颁布时间:2006-07-24
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报核销处理坏账损失的请示》(宣钢财发[2006]45号)和《关于申报财产损失的请示》(宣钢财发[2006]46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77号)规定,经委托宣化区地方税务局审核相关资料,你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79270547.03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同意在2005年度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