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函
冀地税函[2006]155号颁布时间:2006-07-24
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建多经财字[2006]2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77号)规定,经委托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对相关资料审核,你单位发生的存货损失3722868.72元,长期投资3104489.08元,坏账损失8154738.56元和固定资产损失15439130.55元,累计财产损失30421226.91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同意在2005年度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