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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函

冀地税函[2006]108号颁布时间:2006-05-30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邯钢请[2006]2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77号)规定,经审核相关资料,你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370186674.7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鉴于财产损失金额较大,故同意邯郸市地税局意见,在2005年和2006年度分年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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