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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函

冀地税函[2006]109号颁布时间:2006-05-30


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报2005年度财产损失的请示》(唐钢股财务字[2005]1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77号)规定,经审核相关资料,你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82682704.06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同意在2005年度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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