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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5]214号颁布时间:2005-06-2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仅限于在本市、县内开具使用,不得跨市、县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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