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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5]37号颁布时间:2005-06-08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管理,便于各级地税机关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营业税政策,省局制定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管理,便于各级地税机关正确执行营业税政策,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全面提高营业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计税营业额的确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综合规定
  第三条 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
  第四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经省级地税机关批准后,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第五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上报省局备案。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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