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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5]130号颁布时间:2005-03-31

     2005年3月31日 冀国税发[2005]1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 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 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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