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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冀国税发[2005]55号颁布时间:2005-03-28

     2005年3月28日 冀国税发[2005]5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4号) 和我省关于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按照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 我省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现我省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提出以下实 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   我省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按年纳税额的大小分为大、中、小三类。即:在2003年 度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缴纳的各税种税款的总和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集贸市场为 小型集贸市场;在100—500万元的集贸市场为中型集贸市场;在500万元(含) 以上的集贸市场为大型集贸市场。   对在连续两年内集贸市场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应转入相应的管理标准。对其变化 的认定应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二、对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重点监控   大型集贸市场为省重点监控集贸市场,实行动态监控管理。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实施重点监控,每半年进行重点检查。自2005年起,各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河北省 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 [2004]132号通知)的时间要求将所有大型集贸市场年度和半年税收征管的相 关数据、主要做法及税源分析上报省局。   中型集贸市场由县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实施重点监控管理,每季进行重点检查。   小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税务所(分局)负责实施重点监控管理,定期开展重点检查。 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市、县(市、区)国税局以及税务所(分局)负责对集贸市场的开展重点检查情况 要及时汇总,并报告上一级国税机关。   三、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的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4号) 的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和税收 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划分为:查帐征收户、定期定额征收户、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 户、临时经营户等四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管理。   (一)对查帐征收户,主管国税机关应引导、督促其如实建账进行会计核算。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和建账能力,有选 择地开展重点户的建账建制工作。根据建帐建制对象分别建立复式账和简易账。建立复 式账的,应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建立简易 账的,应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盘点表、利润表,按会 计制度要求进行简易核算。   对建账核实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个体税收管理员 除按照《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冀国税发[2005]33号)做好各 项工作外,还应重点做好辅导建账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按季分析其生 产经营和纳税申报情况,写出分析报告,加强对建帐户账簿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对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实行由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系统核定应纳税额税 款的管理办法。   主管国税机关按照规定采集相关信息,县级国税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 规定的要求和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系统规定的程序核定应纳定额税款,实行阳光定税,定 额公示制度。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确实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时,可向主管国税机 关提出免征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在进行调查核实后,对于情况属实的,上报县级国税机 关定期定额评审委员会,经批准后重新核实其应纳定额税款。   应纳定额税款的调整采取调后不调前的原则,在新的应纳定额税款没有确定前应按 原应纳定额税款执行。   (三)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建立动态跟踪管理制度。未达到增值税起 征点户和免税户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国税务机关申报生产经营情况。主管 国税机关应定期检查和了解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   (四)临时经营户是指没有或不应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应 建立定期巡查巡管制度,实施日常税收检查,加强税收管理。   四、关于集贸市场委托代征税款的管理   集贸市场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明确代征范围的、计税依据、代征税款的缴库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并核发省国家税务局统一格式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一)委托代征的对象是指在集贸市场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 必须在委托代征前对委托代征的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位置、应纳税额基本情况进行 登记。   委托代征税款的协议一般一年签订一次。   (二)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票证管理。税收完税凭证由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可由代 征单位向个体工商户发放。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代征单位及其代征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代征人 员进行业务培训、辅导和考核,指导代征人员依法做好代征税款工作。   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与代征的纳税人有租赁或直接管理关系;   3、从事代征的人员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责任心强,遵守法纪。   五、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工作制度   (一)落实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县级国税机关应根据集贸市场分类管理情况, 按照《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冀国税发[2005]33号)及其有关 规定,实行税收管理员分片(行业、户)管户责任制度。   (二)完善税法宣传和优化纳税服务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及税收管理员应定期开展 税收法规政策宣传,深入业户进行纳税辅导,按照《河北省国税系统附纳税人涉税事项 实施全程服务“阳光操作”工作制度》(冀国税发[2003]160号)的规定,积 极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三)建立税源监控报告制度。税收管理员要对分管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纳 税情况以及市场管理单位的相关情况按月写出分析报告,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汇总情况, 并按季报告上一级国税机关。   (四)完善户籍税收管理档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要按户建立户籍税收管理档案, 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停复业管理、日常检查、违章处理情况等整理入档。   (五)加强停复业管理。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停复业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停复业管理的手续,并做好检查工作。   (六)加强集贸市场的日常税收检查管理,建立巡查巡管制度。特别是对增值税起 征点临界点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应每季组织一次抽查或 检查,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全面了解几行业、同规模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 情况。同时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调查面不低于5%的典型户调查。   六、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主动与当地工商局、公安局、地方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争取支持配合。主管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应每月召开联系会议,及 时沟通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交换有关信息。   (一)按照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在有条件的集贸市场内逐步推 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方式,实现对同一个体工商户核发同一份 加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共同开展好税务登记的管理工作。   在城乡集贸市场上临时摆摊经营的小商小贩可免于办理税务登记。   (二)在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 加强协作,及时交流核定应纳定额税款工作中的有关信息,确保对共管户应纳定额税款 核定适当。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联合核定应纳定额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精神,为了方便个体工商户和节约税收成本,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选择一个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国税局与地税局互相委托代征集贸市场 税收的试点工作。   七、加强与集贸市场管理单位的沟通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集贸市场的投资方或投资方委托的管理单位按月准确提 供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的户籍变化、物业费用、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等与个体工商户纳税 有关的信息。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集贸市场内出租摊位、房屋等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在出租 之日起30日内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出租人不报告的,出租人与 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集贸市场内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经销网点的税收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在对集贸市场内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经销网点的生产经营情况需 要调查了解的,可填制《集贸市场内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经销网点的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表》, 由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协助调查,并相互交流征管信息,同共做好监控工作。《集贸市 场内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经销网点的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表》的内容和式样,由各市国家税 务局统一确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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