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9日 冀国税函[2005]11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
[2001]882号)明确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
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近期,省局发现部分地区未严格落实这项政策,存在着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使用税率和
征收管理上的一些问题。为了落实加油站的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中规定的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办理工商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
营场所和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等五个条件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河
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予以认定,并依照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达不到《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加油站,严格按照加油站销售收入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税,严
禁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大对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142号)精神,主管税务人员每月应实地对所辖加油站的销售情况进行
核实,掌握其实际经营状况,认真落实纳税申报资料与相关资料的审核比对工作。主管
税务机关还要积级开展加油站纳税评估工作,及时掌握加油站的收入和税负变化情况,
对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