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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5]52号颁布时间:2005-02-03

     2005年2月3日 冀国税函[2005]52号 唐山、秦皇岛、张家口、承德、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5]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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