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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4]203号颁布时间:2004-10-26

     2004年10月26日 石国税发[2004]203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 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17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以及需审核检查的 其他抵扣凭证信息的接收、清分、分送工作由各县(市)区税政部门负责。   二、需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由市稽查局接收并移交相应的稽查部门(市 内六区移交负责日常检查的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稽查部门(或检查部门)负责 清分移交到纳税人对应的管理部门。   三、对市内六区属于第三类问题(是指总局文件第一条中的“三类是涉嫌偷骗税”) 和需异地协查的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信息,以及需地方税务机关协查的货物运输发 票信息,由管理部门分送检查部门,检查部门移交市稽查局;上述检查结果由市稽查局 反馈市内区检查部门,检查部门传递至管理部门。   四、各局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职责,明确负责 此项工作的人员和完成时限,建立健全传递日志,严格签字确认制度,认真组织检查并 按时汇总上报。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和处理工作,是加强和完善增值税征 收管理的又一项重要工作,各局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好相关部门 间的关系,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同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增派得力人员加强税政部 门力量,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此项工作将纳入税政部门日常考核范围,市局将对各 局的工作质量进行定期通报。   实际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流程图》(略) 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流程表》(略)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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