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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4]201号颁布时间:2004-10-26

     2004年10月26日 石国税发[2004]20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 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167号)转发给你们,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   纳税人当年申请扣除的财产损失数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局审批;1 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审批。   二、坏账损失的审批权限   纳税人当年申请扣除的坏账损失数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局审批;20 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省局文件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其他企业的减免税权限”,市局明确一律由各县 (市)、区局审批。   四、各种台账的填报与印制   税务机关登记的台帐主要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台帐》、《纳税人 弥补亏损统计台帐》、《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台帐》、《广告费扣除管理台帐》等。 台帐由税源管理科(税务所)和税政科分别登记、分别管理。上述台帐由市局统一印制、 发放。   附件:纳税人弥补亏损登记台帐(略)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 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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