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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4]467号颁布时间:2004-11-01

     2004年11月1日 冀国税函[2004]46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是落实全国征管会议精神,强化增 值税抵扣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强化税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十 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刻认识审核检 查工作的重大意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合理配置 资源,在人力、物力、财上充分保证此项工作的开展。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共同做好审核检查工作。各地在实施审核检查工作中,要举一反三,将单环节核查工作 拓展到流转税的各项管理,使之科学化,精细化,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建章立制。   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59号第六条的要求,省局成立了审核检查工作领导 小组,郜更顺局长任组长,韩月朝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史育红、吴玉刚、张平信、 张普选、张文华、刘子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流转税处,办公室成员有:   流转税处;:高昆(6981415)、李义、陈晖(8625280)   稽查局:潘丽华(8625314)   征管处:王翠莲(8625641)   计财处:王迅(8625257)   信息中心:张世红(8625353)   各级国税机关要立即成立审核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班子,由局长任组长, 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税政部门、稽查局、征管部门、计财部门、信息 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整个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各市工作组 要将成员名单、联系人、电话于11月10日前上报省局。   二、关于审核检查工作职责分工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暂时仍由稽查部门负责。   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分工:税政部门负责部署、分发、汇总和上报,信息 中心负责数据下载、传输,计会部门负责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核查,管理 部门负责审核检查,稽查部门负责第三类问题发票的核查、需异地和地税机关协查发票 的传递和结果反馈。   三、关于审核检查结果的传递和处理   省局将另文下发关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具体操作规程,规程下发前,暂按以 下规定执行。   (一)信息中心负责每月及时下载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传递至税政部门;税政 部门接收后,利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转换为EXCEL 文件,对异常票进行清分(利用 EXCEL 的“筛选”功能),移交相关纳税人对应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对异常票进行审核 检查,对属于第一、二类问题发票进行处理,将第三类问题发票填写《发票审核检查移 交清单》,经主管局长批准后,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将需异地(或地税机关) 协查的发票信息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按时将协查结果反馈对应管理部门;管理部门 每月按时将本部门汇总审核检查结果传递给税政部门;税政部门汇总各管理部门审核检 查结果,按时上报。   对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相关信息的传递,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传递单, 传递和接收双方要签字确认,清晰责任,保证信息中心与税政部门、税政部门与管理部 门、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之间信息传递的及时、畅通。   (二)对于经审核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符、缺联、 重号、作废、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管理部门或稽查部门的核查人要 写出详细的核查报告并附核查发票清单,报经部门领导审核和主管局长审批,加盖主管 税务机关公章,核查发票清单列举的发票允许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核查报告及相关清 单审批后要传递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等,并反馈相应纳税人,以备“一窗式”管理和日 常检查使用。   (三)其他抵扣凭证的稽核工作目前实行总局一次性一级比对,对属于采集录入等 技术性错误,修改后两联相符,指实际票面信息与总局反馈的稽核比对结果中对应联次 信息的相符。   (四)各市要按照冀国税发[2004]174号文件规定的上报时限和国税发明 电[2004]59号文件规定的审核检查结果上报内容,认真做好审核结果的上报工 作,不得延误。   四、关于其他抵扣凭证信息的采集   其他抵扣凭证信息的采集质量直接关系到稽核结果的准确程度,各市要严格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国税函[2004]128号国税发[2 004]68号国税发明电[2004]18号文件的要求做好其他抵扣凭证的清单 管理和数据采集接收汇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业务培训,落实岗位责任制,认真 进行录入数据的审核,减少数据录入和导入错误,力争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全面提高数据 采集、接收和比对质量。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经验和建议,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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