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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在征收大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4]349号颁布时间:2004-07-20

     2004年7月20日 冀国税函[2004]34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税务代理机构可以在税务机关的征收大厅内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主机共享开票服务,但仅限于此项业务,不得从事其他税 务代理业务。《河北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州市曾都区、广水市违规 开展税务代理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等问题的通报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 109号)第三条与本《通知》有矛盾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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