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7日 冀国税函[2004]35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7月1日前上报的2004年度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省局已全部批复,
7月1日后,尚未上报省局的饲料生产企业2004年度免征增值税申请不再上报,按
本文件规定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二、以后年度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的选定及相关问题,省局将在广泛
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