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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4]357号颁布时间:2004-07-28

     2004年7月28日 冀国税函[2004]35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 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六联发票,留基本联以 外的其中一联备查。   二、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是本辖区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管理试行办法》(冀国税函 [2003]521号)中资格认定、代开范围等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执行,其他管理 条款仍然有效。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总局国税函[2004]895号文件,加强税 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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