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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邯郸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免征2004年度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4]304号颁布时间:2004-12-28

     2004年12月28日 冀地税函[2004]304号 邯郸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和峰峰矿务局五矿申请减免资源税的请示》(邯地税 发[2004]97号)收悉。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牛儿庄矿和峰峰矿务局五矿于200 4年9月26日因邯郸峰峰矿区永顺煤矿非法越界开采下架煤,引发奥灰水突发事故, 导致两矿被淹,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 七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峰峰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至11月份已实现 资源税342万元,同时免征其12月份实现的资源税税款。免征峰峰矿务局五矿20 04年度资源税18万元。  免征税款要全部用于企业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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