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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南堡盐场等15户受灾企业减免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4]305号颁布时间:2004-12-28

     2004年12月28日 冀地税函[2004]305号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堡盐场等15户受灾企业减免资源税的请示》(唐地税发[2004] 156号)收悉。今年6至10月份,我省沿海一带受到狂风暴雨袭击,灾害性天气给 河北省南堡盐场等15户制盐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 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同意减免15户企业2004年度资源税452 4万元(详见附表)。   你局要负责对河北省南堡盐场以前年度欠缴资源税做出清欠计划,并报省局备案。   上述15户企业所减免税款要全部用于企业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附件: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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