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冀财预明电[2003]1号颁布时间:2003-12-26

     2003年12月26日 冀财预明电[2003]1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 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出口退税机 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负担原则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 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属于各市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 退税额,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省、市按75:10:15 比例负担。出口退税基数的具体数额待财政部下达后,省再分配下达各市。 (二)2004年及以后年度,各市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 值税税额)中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部分,中央财政返还省,省如数分配下 达各市。但年度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低于省核定基数的,省财政按实际数返还。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库的办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 物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手续时一律采取中央、省、市按比例分 别退付的办法。即:7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10%部分就地从省级国 库库款中退付,15%部分从市级以下国库库款中退付。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出口退税计划时,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沟通,以便合 理调度财政资金,保证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三、关于“免、抵”税额的处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免、抵”增值税税额的调库方式改为:按“免、 抵”税额和中央、省、市75:10:15的负担比例,分别同时调增中央、省、市一 般预算收入科目010151项“免抵调增增值税”、010302项“免抵调减增值 税”两个科目的数额。原规定“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 库”的做法停止执行。“免抵”调库的其他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 42号)执行。 (二)2003年12月31日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 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增值税税额,截止2003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调库的, 一律不再办理调库。由此影响各市的财政收入,由省财政通过结算方式适时归还各市。 四、关于2003年前累计欠退税的处理 (一)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 物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责归还, 并由国税机关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时,应在“收入退还书” 上加盖“以前年度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消费税退税”戳记。 (二)对应退未退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1月1日起予以 贴息。具体操作办法待财政部制定后相应执行。 五、关于《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调整 (一)删除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1类“增值税”下的0103款“出口货物退增值 税”的科目说明“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 将该款级科目下原有010301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 入的退库科目,反映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增值税。 在该款级科目下增设010303项“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说明为 “中央收入退库科目”,专门反映中央财政归还的截止2003年12月31日以前欠 退的增值税。 (二)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2款类“消费税”下的0203款“出口消费品退 消费税”下增设两个项级科目:020302项“出口货物退消费税”,说明为“中央 固定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0 20301项“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款”,说明为“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 专门反映中央财政归还的截止2003年12月31日以前欠退。 (三)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72类“一般预算调拨收入”中的7201款“一般预 算补助收入”下,增设72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收入' 科目,反映下级财政 所收上级财政拨付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收入;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66类”一般预算调 拨支出“中的6601款”一般预算补助支出“下,增设660110项”出口退税基 数返还支出“科目,反映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支出。 (四)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61类“其他支出”下增设6109款“出口退税欠款 贴息支出”科目,反映财政对企业的出口退税欠款贴息支出。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我省外贸发展的大局出发,在预算 中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确保出口退税资金需要。省财政安排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资 金,各市要全额用于出口退税;省财政拨付各市用于弥补“免、抵”未调库影响地方收 入的资金,各市要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七、各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市以下出口退税负担办法。同时要会 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市以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凡市以下出现 出口退税资金缺口的,市级财政部门应通过超调资金等措施,确保出口退税工作正常进 行。 八、各级财政、国库和国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的各项 工作。抓紧做好增值税“免、抵”未调库税收调库的相关工作;国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加快企业出口退税审核进度,并做好向国家税务总局的申请争取工作,尽可能减少转入 明年数额;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 限期改正。 九、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 货物退付的消费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