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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7]139号颁布时间:1997-08-14

     1997年8月14日 冀地税函[1997]13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即国税函[1997]45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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