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挂靠单位从事医疗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7]18号颁布时间:1997-02-19
1997年2月19日 冀地税函[1997]18号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挂靠单位从事医疗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即承地税函
发[1997]2号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
规定,个人以村、厂名义或挂靠医疗单位,独立从事医疗经营,不向上述单位缴纳承包
费,收入与经营由本人负责的,其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因此同意你局
意见,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