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6日 石国税函[2004]65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转发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
收政策实施效果分析工作的通知》(法便函[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
要求做好统计及效果分析工作。需要特别注意总局对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工作的补充要
求:从2004年一季度开始,统计工作一是在统计口径上,2004年上报统计表时,
表中“累计数”栏要累加2003年的数据;二是国税发明电[2003]43号文件
的附表三(即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要随同附表二按季上报。
效果分析与统计报表每季度末3日内上报市局法规处。
附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法规处转发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实
施效果分析工作的通知